山南水北,林角崖尾。

B站@崖尾尾尾。小红书@林角崖尾。

学习+手帐+手写。

西南大学法学院大三。

全力以赴,不再辜负。

  林角崖尾  

  今天第一次上债权法的课,这个老师讲得好好啊!!!真的学得特别有满足感!!!

  p2是一道司考原题,老师让我们做,我选A,因为债权是相对权,效力范围仅及于债务人,而与乙公司有债的关系的只有甲公司。

  老师说这道题让一群学国际经济法的博士全军覆没,他们认为还应该选D。

  问我们理由,我就发言说,这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,虽然理论上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,但出于对债权的保护,以及减少纠纷等,或许也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。

  老师说我的想法很新颖很有个人特色,但那群博士的理由是,在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货物(动产)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,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。又问有没有人不同意这题选D。

  我又发言说,这题问“应”向谁要求承担损失,如果出现这样的惯例或者说法律规定的话,那么债务人选择委托的物流公司时都不会考虑对方的信誉、运输方式等因素,而只考虑价格便宜了,因为风险只由物流公司承担。

  ……总之反转再反转,最后老师总结说,在现实中,就比如我们网上购物,肯定可以以侵权为由直接找物流索要赔偿,但是在这道题中,至少不应该只选C,因为有两个正确选项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选择其一,也就是两种债的竞合,我们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  其实“竞合”一词之前做《法律方法论》的读书笔记时就写到过,但当时没有太深刻的理解,这一回在债权课上突然听到,顿时觉得,太强了,原来是这么个意义。

  法律真的太有意思了,这一整个上午的债权课中老师讲了很多案例,都没有定论,而是需要我们不断思考,不断提出新的观点。

评论(12)
热度(98)
  1. 共2人收藏了此图片
只展示最近三个月数据
© 林角崖尾 | Powered by LOFTER